銀保監會官網獲悉進一步規范銀行結構型存款 禁止誤導銷售行為。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19/10/19 關注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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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近日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銀保監會的定義,《通知》中所稱的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其中,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產生混淆。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此外,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時,其銷售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性質、產品結構、掛鉤資產、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同時,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如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結構性存款信息。
對于本次發布實施《通知》,銀保監會方面表示,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據了解,為保障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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